郫都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与德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1661号
原告:郫都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经营者:***。
被告:德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郫都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德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郫都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款项10000元;2、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郫都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某某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郫都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郫都区某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