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1566号 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7月21日,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3元,由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