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6233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
负责人:边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泉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泉分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3元,由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