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执字第4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鑫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08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鑫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伍 宏 山
审判员 薛 跃 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