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1民初516号
原告:**,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利,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觉分公司,住所地昭觉县新城镇汽车站解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1MA65JRQ640。
法定代表人:石一日吉。
被告:****,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彝族,住美姑县。
被告:陈德林,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冕宁县。
被告: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凯乐路南路1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0939356D。
法定代表人:李琼。
原告**与被告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觉分公司、****、陈德林、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9.00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阿皮拉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乃古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