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财保5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0939356D)。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凯乐路南路1栋5层。
法定代表人:李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系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四川宝润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949178994)。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肖二南巷8号2层附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海南文昌远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583913185W)。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圩渔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宝润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海南文昌远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宝润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海南文昌远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申请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