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宝润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16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0939356D)。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凯乐路南路1栋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宝润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949178994)。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8号2层附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海南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583913185W)。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圩渔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宝润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海南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00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对本院(2022)川340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宝润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海南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案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340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辑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