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建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竹、**、雒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02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建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竹,女,生于1986年11月,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6月,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
被执行人:雒强,男,生于1979年1月,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郑家街。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8月,汉族,***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华街。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5年8月,汉族,大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云台街。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9月,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建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竹、**、雒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巩 麟
审判员 董全成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