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建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竹、**、雒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02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建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竹,女,生于1986年11月,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6月,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 被执行人:雒强,男,生于1979年1月,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郑家街。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8月,汉族,***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华街。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5年8月,汉族,大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云台街。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9月,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建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竹、**、雒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巩 麟 审判员 董全成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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