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1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成。
原审被告: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194号卫东龙商务大厦B座3层。
法定代表人:杨浩成。
原审被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A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大厦C座712。
法定代表人:聂松林。
原审被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二路167号富顿中心、1栋11层1101、1102、11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荣。
上诉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2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项目居间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罗湖区,并于第八条约定,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
审判员*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