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4274号 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路167号富顿中心、1栋11层1101/1102/11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冰,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清江镇双江路387-389号。 负责人:周靖,经理。 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2层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