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82民初3676号
原告:阜阳路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大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8108603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阜阳路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路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路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阜阳路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