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129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系**的姐夫),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成都云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滨江大道21、23座。
法定代表人:雷云友,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云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廖述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