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81执恢1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高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530945.42元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884元、执行费77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现申请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681执恢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邝 莉
书记员 唐诗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