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川1681执恢79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华蓥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及其妻赖长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栋2单元7层的房屋,四川省金堂县法院受理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官仓分理处与***、赖长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先于本院查封该房产,且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川AN1X**的梅赛德斯-奔驰,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成都市交通局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因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而享有安置房,因该安置房尚未确定面积和分配时间,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崇州市崇阳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因房屋拆迁分配的房屋。本院不能对以上财产采取强制管理,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对以上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成都市工商登记局吊销营业执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华蓥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邝 莉
审判员 王晓川
审判员 秦 倩
书记员 马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