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1财保38号
申请人: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