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华与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56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华与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华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2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6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
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现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华2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62元。
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华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