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21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