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华民初字第442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蜀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