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民终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长安南路金皖西广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南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9713160U(1-1)。
法定代表人:方传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文,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竹平
审判员 孙如意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