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728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海。
委托代理人:赵剑。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太新。
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民终155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欠付工程款1387081.68元及利息125488.55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其适用公告送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中有存款,本院遂于2021年6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270608010120100045104中的存款1565235.93元(其中工程款1387081.68元、工程款利息125488.55元、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至2021年6月19日的迟延履行利息15087元、一审诉讼费20053元、执行申请费17525.7元)予以冻结,并于2021年6月23日将1565235.93元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6月28日对执行到位标的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合计1527657.23元进行了全额领取。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得以实现,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综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1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5日结案。
执行申请费17525.7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瑞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