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8民初897号
原告汉中海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大河坎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赵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宝琴,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缺席)
被告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2-10-3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汉中海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中海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宝琴、被告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开庭审理后,原告以本案出现特殊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可予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海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2233元,由原告汉中海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唐 平
人民陪审员 张友翠
人民陪审员 唐凤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