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1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镇巴县泾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汉中海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宝琴,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3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一审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巴县。
法定代表人:王太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定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被告:镇巴县巴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
法定代表人:余环,该镇镇长。
上诉人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中海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镇巴县巴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民初9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2元予以退回,由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据到本院领取。
审 判 长 王潇浴
审 判 员 王永吉
审 判 员 李俊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魏佩媛
书 记 员 陈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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