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8民初865号
申请人:***,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申请人: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680444480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美,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美、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美、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计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其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建筑面积为37.97平方米门面房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其名下财产,发生本案裁判难以执行的风险,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美、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的4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保险及理财产品)。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于2022年6月16日届满;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于2023年6月16日届满;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于2024年6月16日届满。
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祝鸣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