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苟易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82民初3386号
原告四川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苏学琼,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雍永志,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张孝洪,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熬玉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发,四川省彭州市天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苟易成,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正惠,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苟易州,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珊,四川省彭州市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苟易成、苟易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9,由原告四川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