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30民初1914号
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有自主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9元,由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发娟
法官助理李兰应 书记员周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