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3民初3160号之二
原告:乌鲁木齐天元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西段447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镇平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江市东兴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乌鲁木齐天元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天元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天元瑞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09元,减半收取计1118.05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