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6民初105号
原告:安徽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河路40号综合楼4楼4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4U8C0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藏族。
被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藏族。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藏族。
被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藏族。
原告安徽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安徽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