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天龙鑫建材经营部、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1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经营者:刘先凤。

被执行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中路三段**附**。

法定代表人:李泰源。

被执行人:陈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执行金牛区***建材经营部与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14日作出(2020)川0116执1456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履行(2020)川01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748427.0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已执行到位0元。

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楼的车位共计1270个[具体详见(2020)川0116执1456号房屋查询清单],因上述车位均设有高额抵押,不便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泰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虎

审 判 员  李建军

审 判 员  周华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晓东

书 记 员  王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