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538号之二
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丰路27号金声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粟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中路三段83号附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泰源。
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计2824元,由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毅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