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异5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殷洪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国易,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员工。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刘先凤,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敏,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执行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宗申.赛纳维项目1,270个车位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魏建辉
审判员 向 彬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