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2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中路三段83号附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泰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进,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牛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111号6区2栋2号。
经营者:刘先凤,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祥,男,系经营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敏,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再审申请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牛区***建材经营部、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洪
审 判 员 宋小平
审 判 员 张 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韬
书 记 员 孙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