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牛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2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中路三段83号附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泰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进,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牛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111号6区2栋2号。

经营者:刘先凤,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祥,男,系经营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敏,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再审申请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牛区***建材经营部、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洪

审 判 员  宋小平

审 判 员  张 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韬

书 记 员  孙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