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天龙鑫建材经营部与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5094号
原告:金牛区天龙鑫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111号6区2栋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毅,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中路三段83号附26号。
法定代表人:*泰源。
被告:**,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金牛区天龙鑫建材经营部与成都天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金牛区天龙鑫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天龙鑫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轶
书记员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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