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军与四川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3民初2641号
原告罗军,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工地现场管理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军与被告四川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原告罗军自行负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