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博利建材厂与四川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623财保86号 申请人:德阳市博利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回龙镇碉楼沟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8665014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B幢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70654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阳市博利建材厂与被申请人四川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博利建材厂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博利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博利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