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81执5662号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中安胜成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一路都市华庭。
法定代表人陈树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都杰,系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323号,组织机构代码:79337731-7。
法定代表人赵晓红。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中安胜成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1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人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5日始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1305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委托当地法院查询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一、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瑞安???、东阳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在浙江省法院系统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81执56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文杰
??判员林爱玉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