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百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杨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3751号
原告:四川百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东4段。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晋,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百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杨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百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百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百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四川百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