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286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通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通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价值人民币496262元的财产(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庆皖江大道支行,账号3487××××8587),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通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9626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如江
法官 助理  丁子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