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02民初2749号
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松郢村金塘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0EUJ1U。
法定代表人:花佳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