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2162号
原告: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轶腾,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