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3308号
原告:桐城市瑞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昌工业园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MW6079Q。
法定代表人:徐文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1840815N。
法定代表人:陈根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桐城市瑞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桐城市瑞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瑞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计1338元,由原告桐城市瑞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春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汪 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