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国翠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6513号之二
原告: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路。
法定代表人:陈根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樱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腾街道玉雕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义高。
被告:李金金,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陈昌奉,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翠置业有限公司、李金金、陈昌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065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安徽国翠置业有限公司、李金金、陈昌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05,430.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被告安徽国翠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安徽XX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账号为20010095344766600000043的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XX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账户中冻结的金额已超过上述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超过保全金额部分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安徽国翠置业有限公司的理由属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国翠置业有限公司账号为20010095344766600000043(安徽XX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的银行账户及账号为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XX城支行)的银行账户中超过保全金额30,405,430.90元的金额部分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慧莉
审 判 员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陈美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