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昌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合肥昌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1民初5039号
原告:合肥昌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公园道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26250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南路****会信用代码:9134082658013472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合肥昌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昌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昌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昌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合肥昌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