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22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M-3安置小区2号商业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52417889。
法定代表人谭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4529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且已被冻结、无车辆、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闻 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