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22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M-3安置小区2号楼商业楼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065241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