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817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倍特康派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旭东。

被执行人成都中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赵青。

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中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许云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