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冠同利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529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东路高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友华,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成都金冠同利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新世纪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袁诚。

被执行人:成都银光软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电子信息产业大厦**第****div>

法定代表人:唐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金冠同利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成都银光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标的额为452602.70元(其中货款411457元,截止2020年8月30日的违约金41145.70元)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吴希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