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5500号
原告: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倍特康派大厦11楼8号。
法定代表人:胡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友华,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东方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和。
原告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公司)与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无线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州无线电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常州无线电厂立即支付货款1?177?700元及违约金285?592元(按照1?177?700元的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10月21日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2.本案诉讼费由常州无线电厂承担。庭审中,爱科公司将主张的货款金额以及违约金计算基数变更为1?161?5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3日,爱科公司与常州无线电厂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常州无线电厂向爱科公司购买产品,具体约定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爱科公司按约交付了设备,并向常州无线电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常州无线电厂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爱科公司多次催告无果,故起诉。
常州无线电厂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载明:常州无线电厂与爱科公司在2020年11月12日对账后,于2020年12月25日支付了货款130?000元;双方于2020年12月21日又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13?800元,常州无线电厂确认货物已收到,发票未收到;常州无线电厂确认未付货款金额为1?161?500元。
爱科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销售合同》、《公司对账函》、《货物交付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常州无线电厂未到庭,视为对上述证据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9年6月3日,常州无线电厂(甲方)与爱科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3-01,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联想昭阳加固笔记本电脑,产品型号R2000T,数量28台,单价51?000元,合计1?428?000元;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30天内付款,同时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须按拖延付款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同年7月5日,爱科公司向常州无线电厂交付合同约定的电脑28台,常州无线电厂于同月7日收货并签收《货物交付单》。2020年11月12日,爱科公司向常州无线电厂发送《公司对账函》,载明:截止2020年11月12日,常州无线电厂欠爱科公司1?177?700元应收账款。常州无线电厂在《公司对账函》落款“结论: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2020年12月21日,常州无线电厂(甲方)与爱科公司(乙方)再次签订《销售合同》0-01,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中安加固服务器1台,产品型号ZAJ2200,金额113?800元;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须按拖延付款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同月31日,爱科公司向常州无线电厂交付合同约定的加固服务器。
2020年12月25日,常州无线电厂向爱科公司支付货款130?000元。2021年4月12日,爱科公司再次向常州无线电厂发送《公司对账函》,载明:常州无线电厂已收到合同3-01和0-01约定的全部货物;截止2021年4月12日,常州无线电厂欠爱科公司1?161?500元应收账款。常州无线电厂在《公司对账函》落款“结论: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本院认为,常州无线电厂与爱科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爱科公司依约向常州无线电厂交付了合同约定货物,常州无线电厂应按约向爱科公司支付货款。双方经过对账,一致确认常州无线电厂欠付爱科公司货款1?161?500元,爱科公司要求常州无线电厂支付该笔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常州无线电厂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还应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爱科公司自愿调整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系自行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01号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30日内付款,即2019年7月2日前付款,爱科公司从2019年10月21日起主张该部分货款1?047?700元(1?161?500元-113?800元)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0-01号合同约定款到发货,爱科公司在实际履行中未收款即发货,故该部分货款113?800元应从发货次日即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1?500元及违约金(以1?047?7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以113?8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
驳回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70元,减半收取8?985元,由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4元,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负担8?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