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华录易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5256号
原告: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东路高新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胡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友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录易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新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录易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经调解后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华录易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姜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