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403民初3149号
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林场路南侧山水居35栋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73560814(1-1)。
法定代表人:代雨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该公司副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安徽云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安徽广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财富广场C座2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16053Q(3-4)。
法定代表人:薛育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伟,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
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经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