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403执1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财富广场C座2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16053Q(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林场路南侧山水居35栋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73560814(1-1)。
法定代表人:代雨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广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民终8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安徽省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5930672.8元,执行费57053元,均未执行。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